联系客服

002015 深市 协鑫能科


首页 公告 协鑫能科: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协鑫能科: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02

协鑫能科: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4-009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 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推动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落地执行,高质量发展新能源及清洁能源主业,通过产业资源与金融资本的良性互动,为公司发展助力、与投资者共赢,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鑫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鑫能”)、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智慧能源”)拟共同出资 24,000 万元人民币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信德”)共同设立广发信德协鑫基础设施结构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PreREITs 基金”或“本基金”)。本次设立的基金总规模为 4 亿元人民币,主要投资于户用分布式光伏、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储能等新能源产业。

    各方已于 2024 年 3 月 1 日签署了《广发信德协鑫基础设施结构化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本基金目前处于募集阶段,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广发信德。广发信德、宁波鑫能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本次交易构成与专业投资机构的共同投资。

    2、 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属于公司管理层决策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相关规定,本
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4、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本次对外投资
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专业投资机构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一

    1、名称: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成立时间:2008-12-03

    4、注册资本:280,000 万元人民币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824506815

    6、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T2600011589

    7、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信拓路 275 号 1 幢 B607 室(住所申
报承诺试点区)

    8、法定代表人:肖雪生

    9、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股权投资;为客户提供股权投资的财务顾问服务及证监会同意的其他业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股东情况: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实际控制人:无。

    11、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

    广发信德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广发信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12、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广发信德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二


    1、名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鑫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成立日期:2017-04-24

    4、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90DCU6C

    6、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5802

    7、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A 区 B0820
    8、法定代表人:彭毅

    9、经营范围: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股东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持有其 100%股权。

    实际控制人为朱共山先生。

    11、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

    宁波鑫能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监事闫浩在宁波鑫能担任监事职务,宁波鑫能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宁波鑫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协鑫智慧能源均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12、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波鑫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广发信德协鑫基础设施结构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2、基金计划募集总额:40,000 万元人民币

    3、组织形式:契约型基金

    4、基金管理人: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基金的分级安排:

    本基金为结构化产品,基金总份额将分成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或类型),即优先级份额(以下简称“A 级份额”)和进取级份额(以下简称“B 级份额”),两级基金份额按照一定比例共享收益、分担风险。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份额类型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
                                                        (万元)    占比

 1      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A级份额    货币          16,000      40%

 2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鑫能股权投资基金  A级份额    货币          4,000      10%
            管理有限公司

 3    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    B级份额    货币          20,000      50%

                        合计                                40,000    100%

    7、出资进度:投资者应当缴付的首期认购金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简
称“首期出资”);具体而言,管理人应提前 15 日向投资者发出缴款通知明确首期出资的具体期限。各投资者对本基金的后续实缴出资的具体缴付时点和每次缴付的金额根据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前述约定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确定。

    四、基金合同主要内容

    (一)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追求合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增值。
    本基金为权益类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 80%,权益类资产包括未上市公司股权、合伙企业 LP 份额、股权类基金份额等。基金财产在闲置期间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

    为便于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前提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同意,本基金可以向被投资企业提供以股权投资为最终目的的临时借款、担保,借款或者担保的期限应当在 1 年期限以内,且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同时,该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本基金实缴金额的 20%。
    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标的的风险水平、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等多方位进行调查了解,并在拟投资标的的准备情况、可行性分析、盈利能力预测等基础上进行投资决策。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除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用于支付本基金的基金费用外,将投资于户用分布式光伏、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储能等领域的优质企业,投资地域主要为广东、浙江、福建、安徽、陕西、江西、湖南、湖北等地区。

    (二)基金的存续期限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 5 年,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算。投资期自基金成立之日起
至第 4 个周年日止,余下为退出期。经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基金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三)基金的认购、退出与转让

    1、本基金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购和退出,下列情形不在此列:(1)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2)进行基金份额转让;(3)对有违约或者法定情形的投资者除名、替换或者退出;(4)退出投资项目减资;(5)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基金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申请人自缴纳过户费用之后,成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3、基金份额的转让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以协议转让的方式,或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允许的交易平台上,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承担相关交易费用。

    基金管理人须按照基金业协会要求对基金份额转让进行份额登记。转让期间及转让后,持有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法定人数。

    (四)投资决策程序

    1、本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聘任和解聘,并指定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9 名委员组成,其中,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 5 名委员,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委派 4 名委员。


    (1)决定基金对外投资事项;

    (2)自基金完成对标的项目投资(以该投资的首期投资款支付完毕为准)1年内,决定此类已投资项目的退出策略。基金对标的项目投资满 1 年后退出的,由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决策。

    3、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一人一票进行表决,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事项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六(6)名(含)以上表决通过。

    除基金合同约定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同意的事项或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涉及投资决策在内的事项由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后执行。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决定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和基金存续期限;

    (2)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决定更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