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4 证券简称:永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6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公司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最新的《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作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优化治理结构:删除“监事”、“监事会”章节及相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取代。
2、强化股东权利:细化股东知情权,允许符合条件者查阅会计凭证;明确提案权门槛从3%股份降至 1%。
3、调整董事会构成:增加一位职工董事,董事会成员由 14 名增加到 15 名。
4、细化专门委员会:明确四个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工作职责等,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人”调整为“五人”;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六人”调整为“五人”。
5、加强内部审计: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机制、职责权限及制度保障等。
6、将章程中“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修订对照表如下:
修改前 修改方 修改后
式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修订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
修订 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新增后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面各条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序号顺 抗善意相对人。
延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修订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修订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修订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修订 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修订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值。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修订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修订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司的股份: 修订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
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
产;
(二)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
计达到 30%。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列方式之一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