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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安环境: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25

盾安环境: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4-006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授权日为2024年1月24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为880.92万股,授予价格为6.61元/股。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为499.00万份,行权价格为13.21元/份。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一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均已达成,确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以2024年1月24日为首次授予日/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67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880.9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61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1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499.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3.21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2024年1月10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一期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2、标的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3、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97.8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05,662.70万股的0.85%;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507.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05,662.70万股的0.48%。

    4、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61元/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3.21元/股。若在本期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权益的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和授予/行权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5、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416人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120 个月。
    (2)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
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 号》”)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以新的要求为准。

    (3)限售期

    激励对象于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安排                                                            比例

 第一个解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40%
 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安排                                                            比例

 第二个解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30%
 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30%
 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5)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其他安排

    激励对象需遵守其签署的《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的相关约定,自限制性股
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10 年内(若退休日早于该日期,则以退休日与 2027 年 12 月
31 日孰晚为限),未经公司事先书面确认,激励对象每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50%在解除限售后不得自行出售或设定质押,否则公司有权按《股权激励授予

    7、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及行权安排、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120 个月。

    (2)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日内。

    (3)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
36 个月,均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计算。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4)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以新的要求为准。

    (5)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计划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安排                        行权比
                                                                        例

  首次授予的第  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40%
  一个行权期    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第  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30%
  二个行权期    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第  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30%
  三个行权期    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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