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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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第一条 为维护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认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共持有公司 10,000 万股股份,各发起人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共持有公司 10,000 万股股份,各发起人的
的名称/姓名、认购的股份数、股份比例情况如下: 名称/姓名、认购的股份数、股份比例情况如下:
序 发起人 股份数(万股) 股份比例(%) 序号 发起人 股份数(万股) 股份比例(%)
号
1 江西播恩生物集团有限公司 9,900 99 1 江西八维生物集团有限公司 9,900 99
2 赣州播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00 1 2 赣州九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00 1
合计 10,000 100 合计 10,000 100
各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已出资完毕。
各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已出资完毕。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0,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068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6,068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供任何资助。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在消除前,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
份的,应当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在消除前,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其
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约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购其股份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