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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泰: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8

永顺泰: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1338            证券简称:永顺泰            公告编号:2024-004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本次股东大会否决的议案为:关于部分董事薪酬调整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2 月 27 日(星期二)下午 15:0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 年 2 月 27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华西街1号公司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荣利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1,273,9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469%。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5,776,3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71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5,497,6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0750%;

  (3)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795,7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296%。

  2、除朱光董事因工作冲突未出席会议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除张前副总经理因工作冲突未列席会议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郭曦律师、罗汉杰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予以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并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1,271,191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
对 2,8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2,792,964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5%;反对 2,8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次补选非独立董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审议未通过《关于部分董事薪酬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494,838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816%;反
对 258,481,027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960%;弃权 7,298,126 股,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24%,表决结果为未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5,494,838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9401%;反对 2,8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弃权7,298,126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53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郭曦律师、罗汉杰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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