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16 证券简称:润贝航科 公告编号:2025-047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51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779,520 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 0.68%;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尚需办理相关手续,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在限售期满后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 年 7 月 10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本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
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期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3 年 7 月 11 日,公司以在内部张贴的形式对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
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23 年 7 月 11 日起至 2023 年 7 月 20 日止,在公示
期间,公司监事会及相关部门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三)2023 年 7 月 28 日,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四)2023 年 7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批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以 7 月 28 日作为
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023 年 9 月 26 日,首批授予部分股份完成
授予登记。
(五)2024 年 7 月 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预留授予价格的公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并对本期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
对象名单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2024 年 7 月 26 日,首批授予部分股份完成授
予登记。2024 年 7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5年 6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上述全部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六)2024 年 7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报告》(公告编号:2024-034),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
市日期为 2024 年 7 月 24 日,授予股份数量为 24.70 万股,授予价格为 17.425
元/股,授予人数为 18 人。
(七)2024 年 9 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
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批授予第一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59名激励对象共计106.75万股限制性股份上市流通。
(八)2024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回购注销 16 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 20.10 万股。2024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2025 年 6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
确认,公司已完成上述 20.1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九)2025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16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5.68 万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2025 年 9 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51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77.952 万股;(2)鉴于公司 2024 年年度、2025 年中期实施了权益分派,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17.425 元/股调整为 11.838 元/股,并按照 2024 年年度分红
股份转增比例相应回购数量。(3)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中 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918 万股。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各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 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
售比例
第一个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2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3 年 9
月 26 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5
年 9 月 25 日届满,故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 2025 年 9 月 26 日届至。
(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解除限售期内,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1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2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件。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2024 年度营业收入相对于 2022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
不低于 35%(触发值)或 40%(目标值)
年度营业收入相对于 2022 公司年审机构天职国
首次授予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