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5-074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 日
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和相关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对《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公司拟变更注册资本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在深圳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备案的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 161,772,672 元。本次拟变更注册资本的具体情况如下:
1. 2025 年 3 月 25 日,公司回购注销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不符合激励条件
的 1 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366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原人民币 161,772,672 元变更为人民币 161,770,306 元。
2. 2025年7月10日,公司实施2024年权益分派,公司以总股本161,770,306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 元(含税,实际派发金额因尾数四舍五入可能略有差异),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原人民币 161,770,306 元变更为人民币 226,478,428 元。
3. 2025 年 7 月 31 日,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完成登记上市,本次登记上市股份数共 411,600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原人民币226,478,428 元变更为人民币 226,890,028 元。
4. 2025 年 8 月 29 日,公司回购注销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不符合激励条件
的 1 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656 股、公司回购注销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1 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100 股。以上共回购注销 3,756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原人民币 226,890,028 元变更为人民币 226,886,272 元。
上述注册资本变更情况发生后,公司注册资本将变更为人民币 226,886,272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1.《公司章程》主要修订情况
(1)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2)删除了《公司章程》中“监事会”章节及其他关于监事会、监事相关规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法定职权,同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3)明确董事会成员中应有 1 名职工代表董事;
(4)将股东会临时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由原 3%降为 1%。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下文“《〈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德明利技术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德明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1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
2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公司系在深圳市德名利电子有限
第三条 公司系在深圳市德名利电 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依
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 法以净资产折股进行整体变更的
司”)依法以净资产折股进行整体 基础上,以发起方式设立,于 2020
3 变更的基础上,以发起方式设立, 年3月9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
于 2020 年 3 月 9 日在深圳市市场 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股份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为 914403006820084202。
信用代码为914403006820084202。
4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1,772,672 元。 226,886,272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
5 定代表人。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6 新增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7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8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其他股东,股
诉其他股东、公司、公司董事、监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9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以有限公司
经审计净资产,按照各发起人在有
10 限公司的股权比例相应折合为公
司的实收股本,剩余部分计入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以有限公司
资本公积。 经审计净资产,按照各发起人在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时总股本为 限公司的股权比例相应折合为公
6,000 万股,均为普通股。各发起 司的实收股本,剩余部分计入公司
人认购股份情况如下: 资本公积。公司设立时总股本为
11 序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6,0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号 (股) (%)
1 李虎 32,088,887.00 53.4816 净资产折股 2020.2.15
2 魏宏章 8,037,807.00 13.3963 净资产折股 2020.2.15
… … … … … …
合 计 60,000,000.00 100.0000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 161,772,672 股,所有股份均为普 226,886,272 股,所有股份均为普
通股。 通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