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01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5
转债代码:127112 转债简称:尚太转债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提供借款
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2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鉴于募投项目“年产20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尚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尚太”),为了保持公司合理的资本结构,结合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安排及资金需求,董事会同意将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山西尚太增资并一次或分次提供借款。其中,使用人民币2.5亿元的募集资金向山西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山西尚太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2.5亿元增加至15亿元,山西尚太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增资后剩余的募集资金及其孳息将根据实际需求拟以无息借款的形式一次或分次提供给山西尚太专用于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借款期限至相应募投项目实施完毕,具体借款金额及时间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决定,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可提前还款或到期后续借,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事项具体工作及后续相关事宜。上述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用途、投资总额和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788号)
同意,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7,340,000张,期限6年,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73,400.00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1,433.6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71,966.40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1月2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6〕0093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由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投项目及募投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73,4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投资“年产20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项目”。
鉴于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6年2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 年产20万吨锂电池负极材 399,355.80 173,400.00 171,966.40
料一体化项目
399,355.80 173,400.00 171,966.40
注:上述数据如存在尾差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及借款的情况
根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本次实施的募投项目“年产20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尚太,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将本次募集资金中人民币2.5亿元募集资金向山西尚太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山西尚太的注册资本
由原来的12.5亿元增加至15亿元,山西尚太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同时,公司拟将增资后剩余的募集资金及其孳息一次或分次向全资子公司山西尚太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增资及借款的进度将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需求推进,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至募投项目实施完成之日止,山西尚太可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到期后分期、提前偿还或到期续借。本次增资及借款仅用于前述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上述增资及借款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协议等。
四、本次增资及借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山西尚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7年12月20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724MA0JW2MW67
法定代表人 孙跃杰
注册资本 125,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界都乡南界都村南1500米昔阳经济技术
开发区2号
股权结构 公司持有100%的股权,公司全资子公司
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碳素制品的
经营范围 制造与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
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锂离子电池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石墨化焦的生产与销售
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2025年1-9月 2024年度
/2025年9月30日 /2024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532,772.44 485,452.12
负债总额 213,115.60 191,692.54
净资产 319,656.85 293,759.58
营业收入 596,931.22 619,079.20
利润总额 34,965.32 65,235.39
净利润 25,877.04 48,913.36
五、本次增资及借款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山西尚太增资及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公司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公司本次提供借款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其提供借款期间公司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控制权,财务风险可控。本次增资及借款符合《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六、本次增资及借款后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本次提供借款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由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2月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山西尚太增资并一次或分次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年产20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项目”。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2月4日召开的第二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增资及借款有利于山西尚太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其资金实力,有利于促进山西尚太的良性运营和可持续发展,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本次增资及借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山西尚太增资并一次或分次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三)独立董事意见
2026年2月4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五次会议,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向山西尚太增资及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募集资金效益的充分发挥,及优化山西尚太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其资金实力,进而促进山西尚太的良性运营和可持续发展,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山西尚太增资并一次或分次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查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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