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1296 深市 长江材料


首页 公告 长江材料: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长江材料: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公告日期:2021-11-16

长江材料: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PDF查看PDF原文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6)泰律意字(长江材料)第 053-04 号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中国重庆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 70 号 2 幢 10 楼,邮编:401122

      10th Floor,Buiding2,Liangjiang Asterism,No.70,Central Section of Huangshan Avenue,

              New north Zone,Chongqing Municipality, Chongqing401122, China

                  电话/Tel: 86-23-86961188 传真/Fax: 86-23-86961199

                            网址/Website: www.tahota.com

  成都·Chengdu |北京·Beijing |深圳·Shenzhen |香港·Hong Kong |重庆·Chongqing |拉萨·Lhasa

                    上海·Shanghai |昆明·Kunming |华盛顿·Washington


                      目  录


释 义...... 2
律 师 声 明...... 5
正 文...... 7 一、补充反馈问题 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相关专利诉讼案件和申请专利无 效的复审案件的进展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该诉讼案件是否可能对发行
 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表核查意见。...... 7 二、补充反馈问题 4:请发行人补充详细说明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和财政 补助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助是否有明
 确的依据,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核查意见。...... 13 三、补充反馈问题 5: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规 范运营情况,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遭受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表
 核查意见。...... 36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
  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母公司、公司、发行人  指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
报告期                指  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披露的会计报表报告期,即 2014 年
                          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 1-6 月

                          《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的
专项说明              指

                          专项反馈意见的说明》(天健函﹝2017﹞8-10 号)

      注: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
  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除上述释义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中的其他简称和词语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
  见书(三)》具有相同含义。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
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和《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于 2016 年 9 月 8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
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出具了《泰
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17 年 9月 15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现本所律师基于中国证监会审核人员关注的事项补充反馈回复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律 师 声 明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所依据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取得了相关支持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作了询问,取得了由发行人获取并向本所提供的相关证明和文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正 文

  一、补充反馈问题 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相关专利诉讼案件和申请专利无效的复审案件的进展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该诉讼案件是否可能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表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询问了专利诉讼案件及申请专利无效复审案件的代理律师,并取得了其就诉讼案件及复审案件的进展情况说明及诉讼意见,询问了发行人督办该专利事项的副总经理周立峰,取得并查阅了涉诉子公司昆山长江、十堰长江收到的诉讼材料,包括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文件,查阅了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中披露的公告信息,查阅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的专项反馈意见的说明》(天健函﹝2017﹞8-10号),查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核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关于相关专利诉讼案件和申请专利无效的复审案件的进展情况的说明

  1.相关专利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1)发行人子公司十堰长江专利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17 年 8 月 29 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了北
京仁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仁创”)诉十堰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且双方已完成法庭质证环节。目前,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已受理发行人专利无效申请,且经十堰长江申请,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
民法院于 2017 年 9 月 10 日作出(2017)鄂 06 民初 33 号之二《民事
裁定书》,裁定中止审理本案。

  (2)发行人子公司昆山长江专利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17 年 6 月 12 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了北
京仁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昆山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且双方已完成法庭调查、法庭质证环节,该案尚因专利复审委未作出涉案专利是否有效的最终决定而暂时中止。

  2.申请专利无效的复审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北京仁创拥有的“湿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发明专利(专利号:ZL00108081.4,证书号:181153,发明人:秦升益)无效。该无效申
请已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并
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6 庭进行了
口审程序,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还在等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前述涉案专利是否有效的复审决定。

  (二)关于诉讼案件是否可能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说明

  1. “湿态覆膜砂”产品净利润占发行人净利润比重小


  公司两起涉诉专利纠纷,原告北京仁创请求十堰长江和昆山长江赔偿金额合计为 9,220,586.6 元。北京仁创起诉十堰长江的《民事起
诉书》中所列的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为根据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
在证监会官网公布的《招股说明书》中 167 页公布的铸造用覆膜砂的
销售单价为 1,013.27 元/吨,353 页显示的被告 2015 年销量为 3.79 万
吨,305 页显示的毛利率为 40.4%,按照 20%的净利润计算,得知其2015 年覆膜砂净利润为 7,680,568.6 元(3.79 万吨*1,013.27*20%),即其侵权产品违法所得为 7,680,586.6 元;北京仁创起诉昆山长江的《民事起诉书》中所列赔偿金额的描述为:根据原稿粗略计算,被告的违法所得约为 74 万元,并未列明此数字的具体计算方法。

  公司主营产品为:铸造用覆膜砂及再生砂、压裂支撑剂。“湿态覆膜砂”系铸造用覆膜砂中的细分产品。以上索赔金额计算未将公司涉诉的湿态覆膜砂与其余覆膜砂产品予以区分,没有事实依据,公司涉诉的湿态覆膜砂在公司产品中的实际占比较小,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的专项反馈意见的说明》(天健函﹝2017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