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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机集团: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7

运机集团: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1288        证券简称:运机集团      公告编号:2024-001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 月 16 日(星期二)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 月 16 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6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富川路 3 号运机集团办公楼四楼 418 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友华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人,代表股份 87,292,0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54.5575%。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8 人,代表股份 87,292,0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54.5575%。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1 人,代表股份 118,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41%。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18,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4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公司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及通讯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5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股东吴友华持有本公司股份 7663.40 万股,担任自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及四川友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股东自贡市华智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1000 万股。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吴友华、自贡市华智投资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7,29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周丽琼、燕晨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于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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