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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彬科技: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7

一彬科技: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 001278          证券简称:一彬科技          公告编号: 2023-071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

  2、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考虑到公司与原审计机构信永中和的聘期已满,且其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审众环,并聘其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4、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对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中审众环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中审众环始创于 1987 年,是全国首批取得国家批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金融业务审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发布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单,本所具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债券审计机构的资格。2013 年 11 月,按照国家财政部等有关要求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 169 号 2-9 层。

  (5)首席合伙人:石文先

  (6)2022 年末合伙人数量 203 人、注册会计师数量 1,265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
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720 人。

  (7)2022 年经审计总收入 213,165.06 万元、审计业务收入 181,343.80 万元、
证券业务收入 57,267.54 万元。

  (8)2022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 195 家,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批发和
零售业,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农、林、牧、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审计收费 24,541.58万元,汽车制造业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 5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审众环每年均按业务收入规模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并补充计提职业风险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9 亿元,目前尚未使用,可以承担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3、诚信记录

  (1)中审众环最近 3 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最近 3 年
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 次、最近 3 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 17 次。
  (2)39 名从业执业人员最近 3 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5
人次,行政管理措施 36 人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和纪律处分 0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胡永波,2010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0 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 年起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2023 年起为一彬科技提供审计服务。最近 3 年签署 3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卞圆媛,2010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4 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 年起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2023 年起为一彬科技提供审计服务。最近 3 年签署 1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根据中审众环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为马世新,2003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 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 年起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2023 年起为一彬科技提供审计服务。最近 3年复核 2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马世新和项目合伙人胡永波最近 3 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签字注册会计师卞圆媛最近 3 年收(受)行政监管措施 0 次,未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处分。

  3、独立性

  中审众环及项目合伙人胡永波、签字注册会计师卞圆媛、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马世新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要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审计工作人员的经验、级别及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2023年度审计费用为10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8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20万元。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为信永中和,已连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4年,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考虑到公司与原审计机构信永中和的聘期已满,且其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审众环,并聘其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信永中和进行了充分沟通,公司与信永中和不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无意见分歧或未解决的事宜,信永中和对变更事宜无异议。公司对信永中和多年来为公司提供的专业、严谨、负责的审计服务工作以及辛勤的劳动表示诚挚的感谢!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中审众环进行了事前友好沟通,中审众环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公司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会计师的沟通》要求,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根据监管要求,审计委员会负责落实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工作,监督选聘过程,并对中审众环的基本情况、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进行了审查,认为中审众环具有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具备为公司服务的资质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审计工作需求,同意向董事会提议聘请中审众环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及监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中审众环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中审众环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4、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5、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6、中审众环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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