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77 证券简称:速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5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实际情况,拟变更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指定人士办理上述事宜的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97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9,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为 32.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608,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25,712,251.33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已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
具了天健验字〔2024〕350 号的《验资报告》。
经审验,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5,700 万股增加至
7,600 万股,公司注册资本由 57,000,000 元变更为 76,000,000 元。
公司已完成发行并于 2024 年 9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类
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以变更后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显示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并办理工商登记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将《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指定人士办理上述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的有效期限为自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程(草案) 案)
二○二三年三月 二○二三年三月二○二四年九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 (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
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 “《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规定,制定本章程。
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 2023 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11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
行人民币普通股 1,900 万股,于【】年【】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00 万股,于【】年【】
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月【】日 2024 年 9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航空 第五条 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经
修订前 修订后
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黄海路与规划工业五 济综合实验区黄海路与规划工业五街交汇处
街交汇处路西。 路西。
邮政编码:【451163】。 邮政编码:【45116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600 万
元。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的股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的股份总
份总数为【】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数为【】7,6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持有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除外。 外。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应的表决权;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或者质询;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 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修订前 修订后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一百八(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的,适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款、第四款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份; 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述规定。公司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还应当遵守《证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