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26 证券简称:拓山重工 公告编号:2025-046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根据最新监管法规体系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精简管理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法》中原由监事会行使的规定职权,转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岗位。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将停止履职,公司监事自动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公司已就相关情况知会公司监事。公司监事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对公司监事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治理及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鉴于上述调整情况,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单项条款若不涉及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股东大会”改“股东会”、
“监事会”改“审计委员会”或仅删除“监事会”的调整等,未在表格中对照列
示。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1 下简称“公司”)。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称“公司”)。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其他有关规定,由安徽拓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关规定,由安徽拓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整体变更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德市市 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822575705511N。 为91341822575705511N。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
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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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的产生及其变更办法同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
董事长的产生及变更规定。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
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
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3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4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 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5 新增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的姓名、名称、
股份数等情况如下 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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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7,466.67 万股,均 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7,466.67 万
股,均为普通股。
7 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8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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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10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激励;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