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21 证券简称:悍高集团 公告编号:2025-002
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90号)同意注册,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悍高集团”)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1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5.4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1,735.4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0,673.17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062.26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7月25日全部到位,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了审验,并于2025年7月2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华兴验字[2025]21005441085号)。公司在本次募集资金验资结束后,已按照《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将募集资金分别转入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与存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主板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已于2025年7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广东悍高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在广东顺德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大良支行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杏坛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截至2025年8月18日,公司已完成全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广东顺德农村 悍高智慧家居
广东悍高家居 商业银行股份 801101001548208925 370,000,000.00 五金自动化制
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杏坛 造基地
支行
悍高集团股份 广发银行佛山 9550880074606500903 30,000,000.00 悍高集团研发
有限公司 顺德大良支行 中心建设项目
悍高集团股份 招商银行股份 悍高集团信息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佛山 757900478810088 20,000,305.00 化建设项目
容桂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 超募资金的存
悍高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顺德 702980519227 138,297,696.23 储和使用(含
有限公司 杏坛支行 尚未支付的发
行费用)
合计 558,298,001.23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1,062.26万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的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及募集资金专户已到账的利息费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为公司(包含四方监管协议中甲方一和甲方二的合称),乙方为各商业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主板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悍高智慧家居五金自动化制造基地项目、悍高集团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悍高集团信息化建设项目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等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等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
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补充协议签订前暂不可办理现金管理投资产品。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主板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在乙方对公营业时间内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下一个月5号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邮件发送或纸质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故意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