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对照表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已进行修订并颁布实施,根据相关要求现对《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了相应修订,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正后公司章程内容
通篇:股东大会 通篇:股东会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 第二条 …
1996 年公司根据《公司法》进行规范,青岛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出具《关 1996 年公司根据《公司法》进行规范,青岛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权结构的批复》[青体改发(1996)31 于同意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权结构的批复》[青体改发(1996)31号]文件及青岛市人民政府出具《青岛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批准证书》,同意 号]文件及青岛市人民政府出具《青岛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批准证书》,同意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公司于 1997 年 1 月 27 日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公司于 1997 年 1 月 27 日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进行重新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理局进行重新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2002646273174。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财务负责人以及被董事会聘任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被董事会聘任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系经青岛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青体改发(1992)33 号]文 第二十一条 公司系经青岛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青体改发(1992)33 号]
件批准,在青岛食品厂整体改制的基础上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文件批准,在青岛食品厂整体改制的基础上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司。青岛食品厂以全部净资产折为集体股投入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向内部职 公司。青岛食品厂以全部净资产折为集体股投入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向内部工发行内部职工个人股,向社会法人发行社会法人股。公司设立时的集体股 职工发行内部职工个人股,向社会法人发行社会法人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
为 40,7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83.67%;社会法人股 股份总数为 48,644,5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其中,集体股为
3,2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58%;内部职工股 4,744,500.00 40,700,000.00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比 例 为 83.67% ; 社 会 法 人 股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9.75%。出资时间为 1992 年 11 月 12 日。 3,2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58%;内部职工股 4,744,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9.75%。出资时间为 1992 年 11 月 12 日。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94,983,750 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94,983,750 股,均为普通股,每股
民币 1 元。 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