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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源电力: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3

长源电力: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966          证券简称:长源电力        公告编号:2024-016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3月12日下午2:50在湖
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63号本公司办公地国家能源大厦2楼206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王冬先生主持。会议同时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24年3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接受网络投票;使用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4年3月12日上午9:15~下午3:00期间接受网络投票。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人,代表股份
1,915,221,5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9.6615%。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1,906,982,7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61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8,238,75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997%。

    3.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存、贷款关联交易完成情况和2024年预计情
况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1,855,817,730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30,1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93%;反对244,6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8%;弃权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4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30,1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93%;反对244,6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8%;弃权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8%。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完成情况和2024年预计情况
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1,855,817,730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679,1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01%;反对695,6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10%;弃权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679,1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01%;反对695,6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10%;弃权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8%。

    3.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7,027,9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22%;反对8,164,5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63%;弃权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候选人韦正海以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当选为公司监事。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210,2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070%;反对8,164,5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442%;弃权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刘敏、朱晓茜

    3.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熊茂垠

    4.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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