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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保基建: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10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2-10-27

天保基建: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10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经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  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第一节  股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9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0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1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3


  第五章  党组织 ...... 16


  第六章  董事会 ...... 16


      第一节  董事 ...... 17


      第二节  董事会...... 20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3


  第八章  监事会 ...... 25


      第一节  监事 ...... 25


      第二节  监事会...... 25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2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26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2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29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29


      第一节  通知 ...... 29


      第二节  公告 ...... 30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1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32


  第十三章  附  则 ...... 3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天津市证券管理办公室(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津证办字[1998]155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于1998年9月30日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号码:1200001001643。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为天津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天津建筑材料进出口公司、天津市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所、天津市新型建筑材料房地产开发公司、天津市天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0年11月14日,根据中共天津市委津党〔2000〕37号文,天津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改制为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2007 年 1 月 22 日,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7]55 号文,天津市建筑材料
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给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2007 年 5 月 28 日,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重组公
司后,于 2007 年 7 月 18 日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新的营业执照,号码:120000000000438,
并更名为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相应变更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于 2000 年 3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0]22 号批文核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7000 万社会公众股,于 2000 年 4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Tianjin Tianbao Infrastructure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天津市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五道 35 号汇津广场一号楼

            邮政编码:3003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09,830,895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组织的工作机构,
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公司为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
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经营管理,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
效益为中心,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现代管理为依托,促进公司进一步发展,增强公司的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努力为全体股东提供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经营;以自有资金对房地产进行投资、商品
房销售;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109,830,895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109,830,895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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