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按监管要求规范股东大会表述,并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为此,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本章程。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司”)。 公司原为天津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经天
公司经天津市证券管理办公室(现中国证 津市证券管理办公室(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津证办字 委员会天津监管局)津证办字[1998]155 号文
[1998]155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于 1998 年 9 月
于 1998 年 9 月 30 日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0 日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号 码 : 得营业执照,号码:1200001001643。公司成
1200001001643。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为天津 立时,发起人为天津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天津建筑材料进出口公 天津建筑材料进出口公司、天津市建筑材料司、天津市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所、天津市新型 科学研究所、天津市新型建筑材料房地产开建筑材料房地产开发公司、天津市天材房地产 发公司、天津市天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0
开发公司;2000 年 11 月 14 日,根据中共天津 年 11 月 14 日,根据中共天津市委津党〔2000〕
市委津党〔2000〕37 号文,天津建筑材料集团 37 号文,天津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改制为天总公司改制为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 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限公司。 2007 年 1 月 22 日,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
2007 年 1 月 22 日,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 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7]55 号文,天津市
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7]55 号文,天津市建 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公司 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给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
股权无偿划转给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2007 司。2007 年 5 月 28 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
年 5 月 28 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 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
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天津天 案。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重组公司后,于
保控股有限公司重组公司后,于 2007 年 7 月 2007年7月18日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
18 日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新的营业 得新的营业执照,并更名为天津天保基建股执照,号码:120000000000438,并更名为天 份有限公司,相应变更经营范围。
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相应变更经营范 公司现行登记机关为中国(天津)自由
围。 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120000700597012E。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新增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
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组织的工
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人 删除
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公司为党组
织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监。 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
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
新增
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
费。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基础设施开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基础设施
发建设、经营;以自有资金对房地产进行投资、 开发建设、经营;以自有资金对房地产进行商品房销售;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屋租赁; 投资、商品房销售;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
物业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登记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