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02 证券简称:新洋丰 编号:2024-049
债券代码:127031 债券简称:洋丰转债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洋丰”)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及依据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0 号”文核准,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公开发行了 10,000,000 张可转换
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10.00 亿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2021]414 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 10.00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1年4月23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洋丰转债”,债券代码“127031”。根据《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为 2021 年 10 月 8 日至 2027 年 3 月 24 日。
公司因可转债转股,总股本由 1,254,732,942 元变更为 1,254,733,168 元。
同时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对照自查,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系统性地梳理及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序号 公司章程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新洋丰农业科技 第一条 为维护新洋丰农业科技
1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市公司”或“新洋丰”)、公司股东和 “上市公司”或“新洋丰”)、公司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54,732,942 元。 1,254,733,168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
3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它高级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4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即副总经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执行总裁、副总
理,下同)、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及董 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及董事会秘
事会秘书等。 书等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5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 1,254,732,942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1,254,733,168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1,254,732,942 股。 普通股 1,254,733,168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
资助。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
7 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
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
十的股份。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的,从其规定。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8 的本公司股份。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
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
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
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
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
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