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6-001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截至目前,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启迪环境”)及控股子公司因行政诉讼、工程建设纠纷等经营事项提起诉讼累计未结、仲裁事项金额合计为 5.27 亿元;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诉讼、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等事项为被告累计未结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为 45.26 亿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 50.53 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210.41%。
2、前期部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被列为被告的涉诉案件已取得判决结果或达成和解,截至目前,待履行金额合计约为 72.43 亿元。
公司目前总体涉诉及判决待履行金额较大,公司正积极推动强化应收账款催收及部分资产处置等措施解决涉诉风险及后续判决履行压力。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并提请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进展情况
(一)(2025)京民终 535 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京民终 535 号),主要
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府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天府公司与被上诉人启迪环境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5)京 01 民初 126 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 01 民初 126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 01 民初 126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有权以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质的浦华水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雄安浦华水务科技有限公司)51%的股权(116943 万股)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 01 民初 126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义务范围内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 5000 元(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
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 2,168,879.09 元(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2,168,879.09 元,由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2025)陕 04 民初 34 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陕 04 民初 34 号),
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以下简称“西安银行咸阳分行”)
被告: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平鸿远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银行咸阳分行与被告兴平鸿远公司、启迪环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原告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与被告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于 2025 年 5 月 8 日解除;
二、被告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西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 730,000,000 元及利息(自 2024 年 12 月 21 日起至 2025 年 5 月 8 日按
<<固定资产及项目贷款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计算,自 2025 年 5 月 9 日
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已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原告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
限公司基于<<兴平市生态湿地综合项目配套基础设施 PPP 项目协议>>享有的收益权优先受
偿;
五、驳回原告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2025)鄂 05 执恢 46 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结案通知书》((2025)鄂 05 执
恢 46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
预重整程序)、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
鄂民终 298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
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天
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后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交结案申请,认可(2024)鄂民终 298 号民事判决项下权利义务已消灭。湖北省宜昌
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对(2025)鄂 05 执恢 46 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2024)鄂民终 298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7 日披露的《关
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
二、公司累计未结诉讼及仲裁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 50.53 亿元,占本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10.41%,相关案件目前尚在审理或调解谈判过程中(本公司及控
股公司主要诉讼、仲裁情况详见附表)。
与我方当事人相
我方当事
我方地位 对方当事人名称 案号 案由 关的诉讼标的额
人名称
(万元)
河北圆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 (2025)冀 0929 民初 3417 号、
公司及相 苏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沭工 (2025)湘 3122 民初 205 号、 建 设 工 程
被告 115,560.30
关子公司 建设有限公司、四川鼎恒建设工程 (2025)苏 1322 民初 5819 号、 合同纠纷
有限公司、江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 (2025)鄂 1202 民初 5623 号、
展有限公司、荆门市天城市政建设 (2025)赣 0103 民初 12475 号、
有限公司、浙江正嘉建设有限公司、 (2025)鄂 0804 民初 2451 号、
宜昌三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 (2025)浙 0381 民初 20343 号、
司、湖南金沙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2025)鄂 0503 民初 4067 号、
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 (2023)陕04民初79号、(2024)
陕 01 民初 229 号等
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 (2025)皖 16 民初 90 号、
公司、蚌埠合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25)皖 0311 民初 8131 号、
河南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2024)京0108民初14711号、
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宜昌启迪 (2025)京 01 民初 126 号、
其 他 经 营
瑞东生态环保产业投资中心(有限 (2025)京 01 民初 250 号、 156,577.83
事项纠纷
公司)、包头市生态环境局、诸暨经 (2024)内 02 民初 69 号、
开启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新野县 (2025)浙 0681 民初 11868 号、
南水北调工程运行保障中心、泸溪 (2025)豫 1323 民初 3203 号、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2025)湘 31 民初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