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5-089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西安启航项目与总包方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或“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西安启航项目与总包方签署和解协议的议案》。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8 年 1 月 17 日,启迪环境收到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发出的
《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表面处理中心 PPP 项目预中标公示》,通知以公司为牵头单位的联合体成为陕西省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表面处理中心 PPP 项目预中
标单位(详见公司 2018 年 1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联合体预中标 PPP 项目的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 2018-004)。
2018 年 1 月 30 日,公司收到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发出的《中
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确定以公司为牵头单位的联合体中标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
基地表面处理中心 PPP 项目(详见公司 2018 年 1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 PPP 项目中标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18-013)。
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表面处理中心 PPP 项目,因资金及工程款纠纷陷入多
起诉讼:
(一)长安银行案:
因还款逾期及项目停工,2024 年 12 月,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以下
简称“长安银行阎良区支行”)起诉西安启航、启迪环境及启迪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追偿本金及利息 69,614.64 万元。同时查封、冻结西安启航、启迪环境、启迪合加公司名下69,614.64 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与之等值的其他财产。2025 年 4 月,西安中院一审判决长安
银行胜诉:
西安启航公司向长安银行偿还借款本金 675,632,000 元,利息 20,514,364.56 元,本息
合计 696,146,364.56 元(另有利息若干);
长安银行对西安启航公司所质押的 2,770 万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启迪环境科公司对西安启航公司应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启迪合加公司对西安启航公司应付债务承担 2 亿元本金及对应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
现已进入执行阶段,即将对项目经营权等启动司法拍卖(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二)陕西万悦案:
2024 年 4 月,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园艺公司”)分包方陕西万
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万悦公司”)起诉湖南园艺公司、西安启航表面处理中心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启航公司”),要求湖南园艺公司支付工程款38,810,958.16 元及利息。要求西安启航公司在欠付湖南园艺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陕西万悦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5 年 3 月西安中院二审判决:
湖南园艺公司应向陕西万悦公司支付工程款 28,878,892.65 元及利息(另利息若干);
西安启航公司在 28,878,892.65 元及利息范围内向陕西万悦公司承担责任。
此外,经陕西万悦公司申请,阎良区法院裁定追加启迪环境公司作为该案被执行人。现已进入执行阶段。
(三)湖南园艺案:
2024 年 4 月湖南园艺公司起诉西安启航公司及启迪环境,请求判令西安启航公司向湖
南园艺公司支付工程款 28084.47 万元、停工损失 1770.77 万元及利息损失,启迪环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目前,案件正在西安中院一审审理中。
二、协议各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波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198 万元
经营范围: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
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古建筑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特种工程、隧道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环保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施工劳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周建波持有其 36%股份;戴仁生持有其 20%股份;贺剑峰持有其 15%股份;
刘海燕持有其 14%股份;余平持有其 10%股份;丁志刚持有其 5%股份。
2、公司名称:西安启航表面处理中心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依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陕 0114 执 926 号涤除
注册资本:人民币 38,000 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业设计服务;园区管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股权结构:启迪环境持有其 89.9%股份;西安航空城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
10%股份;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 0.05%股份;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 0.05%股份。其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年一期财务数据: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西安启航总资产为 103,933.42 万元,净资产为 25,774.97 万
元,2025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0 万元,净利润 0 万元(未经审计)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西安启航总资产为 103,997.74 万元,净资产为 25,774.97
万元,2024 年实现营业收入 0 万元,净利润-10,380.18 万元。
三、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西安启航表面处理中心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丙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下简称“案涉工程争议”),甲方已起诉乙方、丙方要求支付工程款、利息等,乙方已反诉甲方要求解决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本案现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一审审理中,案号为(2024)陕 01 民初 229 号。
2、在本案一审审理期间,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解决案涉工程争议。
鉴此,各方按照平等自愿原则,达成本协议如下,以资共同信守:
(一)和解方案整体思路
1、本次和解考量的有关因素
(1)根据西安中院(2024)陕 01 民初 396 号《民事判决书》,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阎良区支行(以下简称“长安银行良支行”)为西安启航公司债权人,债权本金为675,632,000 元,另有利息若干。
(2)根据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阎良区法院”)(2024)陕 0114 民初 593 号
《民事判决书》、西安中院(2025)陕 01 民终 1670 号《民事判决书》、(2025)陕 0114 执异
48 号《执行裁定书》,分包方陕西万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万悦公司”)为湖南园艺公司、西安启航公司、启迪环境公司债权人,债权本金为 28,878,892.65 元,另有利息若干。
2、本次和解整体思路
鉴于西安启航公司、启迪环境公司客观上没有财产解决上述相关债务,且启迪环境公司已进入预重整阶段,为切实解决资金来源,尽快一揽子解决案涉工程相关债务,各方同意:后续,长安银行阎良支行或湖南园艺公司将推动拍卖西安启航公司经营权,各方以拍卖款为限,统筹解决长安银行阎良支行债权、湖南园艺公司债权、其他历史遗留问题(如分包方等问题)及西安启航公司负债。
(二)湖南园艺公司债权确认
1、在统筹考虑案涉工程形象进度产值、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质量、咨询及工程管理系统集成综合服务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各方经协商后一致确认,针对案涉工程,西安启航公司应向湖南园艺公司支付的下欠工程款(即湖南园艺公司债权)为 5,000 万元。湖南园艺公司对该等债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各方特别确认,前述湖南园艺公司债权中,已统筹考虑了《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表面处理中心 PPP 项目项目前期咨询及工程管理系统集成综合服务合同》的相关争议事项,湖南园艺公司无权再就《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表面处理中心 PPP
项目项目前期咨询及工程管理系统集成综合服务合同》要求启迪环境公司支付或返还任何款项。
(三)湖南园艺公司应负责解决的事项
1、关于诉讼案件事项
关于分包方陕西万悦公司诉湖南园艺公司、西安启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阎良区法院(2024)陕 0114 民初 593 号《民事判决书》和西安中院(2025)陕 01 民终 1670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湖南园艺公司应向陕西万悦公司支付工程款 28,878,892.65 元及利息,西安启航公司在 28,878,892.65 元及利息范围内向陕西万悦公司承担责任。此外,经陕西万悦公司申请,阎良区法院(2025)陕 0114 执异 48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启迪环境公司作为该案被执行人。在前述案件中,法院之所以判令西安启航公司、启迪环境公司承担责任,是因为法院推定西安启航公司欠付湖南园艺公司工程款。因此,为避免西安启航公司、启迪环境公司重复承担义务,湖南园艺公司应负责向万悦公司清偿全部款项,否则如造成西安启航公司、启迪环境公司重复承担义务,西安启航公司、启迪环境公司有权向湖南园艺公司追偿并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加收违约金。
2、关于案涉工程总包方、潜在分包方、监理方等事项
(1)本协议生效后,《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表面处理中心 PPP 项目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自动解除,如无特别需要,西安启航公司和湖南园艺公司不再就解除该总包合同另行签订书面文件。
(2)本协议生效后,湖南园艺公司应负责妥善解决与案涉工程分包方的合同解除及清退工作,并承担相关一切费用。如有陕西万悦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包方就案涉工程对西安启航公司及/或启迪环境公司提起诉讼,湖南园艺公司应负责解决,否则,西安启航公司、启迪环境公司有权向湖南园艺公司追偿并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加收违约金。
(3)本协议生效后,湖南园艺公司应协助西安启航公司妥善解决西安启航公司与监理方等有关方的合同解除及清退工作。
3、关于案涉工程质量事项
西安启航公司对委托湖南园艺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质量提出质疑,经协商一致,西安启航公司同意不再收取湖南园艺公司关于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的维修费用,但湖南园艺公司应承担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相关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案涉工程后续发现的所有质量整改问题皆由湖南园艺公司负责解决,相关费用全部由湖南园艺公司承担。
(2)因案涉工程质量引发的一切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方或拍卖受让方等要求赔偿款项、发生安全事故引发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