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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迪环境:关于兴平鸿远项目与总包方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3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兴平鸿远项目与总包方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或“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兴平鸿远项目与总包方签署和解协议的议案》。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6 年 12 月,兴平市交通运输局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兴平鸿远”或“项目公司”)签订《兴平市生态湿地综合项目配套基础设施 PPP 项目协议》,协议约定:兴平市交通运输局受市政府授权将兴平市生态湿地综合项目配套基础设施
以 PPP 模式合作(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签署 PPP 项目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011)。2017 年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金沙路桥”)与兴平鸿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兴平市生态湿地综合项目及配套基础设施 PPP 项目工程建设。

    2023 年 9 月 12 日,湖南金沙路桥因工程款问题对兴平鸿远、启迪环境及兴平市交通运
输局提起诉讼,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受理。近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23)陕 04 民初 79 号)。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原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兴平市交通运输局

    第三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

    湖南金沙路桥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618,940,455.44 元及利息(以 618,940,455.44 元为
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
付之日止,暂计至 2023 年 9 月 4 日为 40,521,687.75 元),以上共计 659,462,143.19 元。
    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原告在被告所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 441,677,589.46 元及利息(利息支付方式:以 441,677,589.46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报价利率计息,自 2022 年 10 月31 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

    2、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驳回原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原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移交案涉工程已具备移交条件的施工资料。

    5、本诉案件受理费 3,339,110.72 元(原告湖南金沙路桥预交),由被告兴平鸿远负担
2,671,289 元,由原告湖南金沙路桥负担 667,821.72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100 元(反诉
原告兴平鸿远预交),由湖南金沙路桥负担。保全费 5,000 元(原告湖南金沙路桥预交),由被告兴平鸿远负担。鉴定费 3,500,000 元,由被告兴平鸿远负担 2,800,000 元,由原告湖南金沙路桥负担 700,000 元。保全保险费 514,380.47 元,由湖南金沙路桥负担。

    二、协议各方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海军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178 万元

    股权结构:自然人周海军持有其 90%股份,长沙迪芬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 10%股份。

    经营范围: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交通、消防设施工程施工;
养护;建筑劳务分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古建筑工程服务;房屋装饰;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的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机电设备的维修及保养服务;机电设备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企业名称: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新钢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47,000 万元

    股权结构:启迪环境持有其 99%股份,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持有其 1%股份。其为
公司控股子公司。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城市基础设施,公路设施及配套设施进行投资、建设、经营和运营,城市水域垃圾清理;河流、湖泊水域污染治理;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城市园林绿化与养护;环保设备、环保器材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安装调试;环保工程的承包、施工、安装,环保工程工艺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年一期财务数据: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兴平鸿远总资产为 123,842.27 万元,净资产为 22,425.60 万
元,2025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0 万元,净利润-0.09 万元(未经审计)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兴平鸿远总资产为 123,843.62 万元,净资产为 22,425.69
万元,2024 年实现营业收入 0 万元,净利润-12,574.31 万元。

    三、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丙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关于兴平市生态湿地综合项目配套基础设施 PPP 项目建设工程有关争议(以下简称
“案涉工程争议”),甲方已起诉乙方、丙方要求支付工程款、利息等,乙方已反诉甲方要求
解决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2025 年 11 月 4 日,针对案涉工程争议,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
民法院作出(2023)陕 04 民初 79 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

    2、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解决案涉工程争议。


    (一)工程造价及应付款项确认

    1、参考一审判决认定情况并统筹考虑工程质量等相关因素,各方经协商后一致确认,案涉工程总造价为 105,848 万元(指人民币,下同),兴平鸿远应付湖南金沙路桥工程款
443,906,953 元(445,552,443 元-1,645,490 元,暂定价,兴平鸿远有权按照本条第 2 款约
定进行调减)及利息。

    2、兴平鸿远应向湖南金沙路桥支付工程款本金暂定为 443,906,953 元,但各方同意,
如果未来建设单位(即政府方)对案涉工程工程造价最终审计金额小于前款确认的案涉工程总造价,则差额部分由湖南金沙路桥和兴平鸿远等比例共担。举例而言,如果建设单位对案涉工程工程造价最终审计金额为 90,000 万元,则兴平鸿远有权在应付湖南金沙路桥443,906,953 元工程款中扣减(105,848 万元-90,000 万元)*50%。

    3、(2023)陕 04 民初 79 号案件中案件受理费 3,339,110.72 元、保全费 5,000 元、鉴
定费 3,500,000 元、保全保险费 514,380.47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100 元的承担按照(2023)
陕 04 民初 79 号民事判决内容执行。鉴于各方已按此分别预付了该等费用,因此兴平鸿远应承担的部分,应在支付工程款时一并支付给湖南金沙路桥。

    (二)付款主体及担保额度确认

    1、各方一致同意,案涉工程争议付款主债务主体为兴平鸿远,兴平鸿远不纳入破产重整范围。

    2、针对兴平鸿远本协议项下债务,湖南金沙路桥有权要求启迪环境公司在 9,000 万元
范围内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为湖南金沙路桥申请拍卖启迪环境公司对玉溪星源水务有限公司的债权(债权金额共计 91,265,810.84 元),并在 9,000 万元范围内受偿(如最终拍卖金额不足 9,000 万元,湖南金沙路桥承诺不再向启迪环境追偿,启迪环境不再承担责任)。湖南金沙路桥承诺,不得就超出 9,000 万元部分要求启迪环境公司承担任何责任,亦不得保全或执行启迪环境公司除前述债权之外的其他财产。

    (三)具体付款计划

    各方同意通过建设单位申请政府化债的方式根本性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因此,各方一致同意,自建设单位向兴平鸿远就本项目支付每笔结算款后 15 日内,兴平鸿远向湖南金沙路桥相应支付本协议项下款项,具体支付金额可参照湖南金沙路桥与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以下简称“西安银行咸阳分行”)达成的分配方案(详见本协议第六条第 5 款)。
    如果因西安银行咸阳分行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兴平鸿远未实际收到结算款,不视为兴平鸿远违约。


    (四)发票

    兴平鸿远每次付款前,湖南金沙路桥应提供等额合法有效发票,否则兴平鸿远有权延期付款,且不视为违约。如湖南金沙路桥已存在超开发票情形,则无须就超开金额部分重新开具,具体超开发票金额以双方另行核对金额为准。

    (五)案涉工程质量问题解决

    兴平鸿远对委托湖南金沙路桥施工的下穿西宝高速 K1103+667 桥梁等案涉工程质量提
出质疑,经协商一致,兴平鸿远同意不再收取湖南金沙路桥关于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的维修费用(各方在本协议第一条中确认的欠付工程款金额,已经考虑了该等维修费用问题,兴平鸿远未收取湖南金沙路桥维修费用),但湖南金沙路桥应承担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相关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案涉工程后续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所有质量整改问题皆由湖南金沙路桥负责解决,相关费用全部由湖南金沙路桥承担。案涉工程质保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以兴平鸿远与湖南金沙路桥签订的总包合同等约定为准。

    2、因案涉工程质量引发的一切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要求赔偿款项、发生安全事故引发相关责任等),由湖南金沙路桥负责解决,相关费用全部由湖南金沙路桥承担。

    3、如因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后续导致兴平鸿远、启迪环境公司实际承担了相关责任,湖南金沙路桥应予全额赔偿,并赔偿兴平鸿远、启迪环境公司为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等维权费用。

    (六)案涉工程后续建设、审计及有关协调工作

    1、本协议生效后,当前影响案涉工程审计工作进展的西出口泵站工程应由湖南金沙路桥负责完成施工或解决,并达到审计要求。

    2、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湖南金沙路桥应向兴平鸿远移交案涉工程已具备移交条
件的施工资料,施工资料需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4)、陕西省住建厅《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DBJ 61/T 55-2021)的配套归档要求,按规范分类组卷,保证资料完整性与真实性,满足归档格式标准。

    3、湖南金沙路桥应配合兴平鸿远,协调监理方及其他资源,全力协助兴平鸿远完成建设单位对案涉工程的审计工作,确保建设单位审计确认包括兴平鸿远除对湖南金沙路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