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25 证券简称:太钢不锈 公告编号:2025-053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12月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新《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5〕6 号),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原《公司章程》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一)不再设立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将董事会已设置的审计委员会职权扩大到涵盖监事会的法定职权,不再设立监事会。同时,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等进一步细化。
(二)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重新界定高级管理人员范围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三) 按照新《公司法》等规定作适应性调整
1、完善法定代表人产生、变更办法,确定法定代表人的范围、职权、更换时限及法律责任等;
2、明确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职责和义务;
3、细化独立董事的规定,完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4、根据新《公司法》,明确可以设有职工董事,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
5、调整文字表述,包括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调整引用的《公司法》条文序号等。这部分修改不涉及对公司章程原有股东大会、董事会职责权限的调整。
二、《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对照表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5,730,847,796 元。 5,696,247,796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
表人。 司执行公司事务。
2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3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4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5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总监级管理人 人。
员。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太原钢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太原钢铁(集团)有
铁(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目前的股 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集团),公司目前的股本
本结构为:普通股 5,730,847,796 结构为:普通股 5,696,247,796 股,其中发起人
6 股 , 其 中 发 起 人 太 钢 集 团 持 有 太钢集团持有 3,606,454,334 股,占公司总股本
3,606,454,33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的 63.31%;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有 2,089,793,462
62.93 %;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有 股,占总股本的 36.69%。...
2,124,393,462 股 , 占 总 股 本 的
37.07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7 5,730,847,796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5,696,247,796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为:普通股 5,730,847,796 股,无 5,696,247,796 股,无其他类别股。
其他种类股。
8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9 (一) 公开发行股份 ;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定的其他方式。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10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11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制。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权利:... (五) 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12 (五) 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
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 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证;...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