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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15 深市 美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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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美利:资产收购公告

公告日期:2013-01-09

证券代码:000815    证券简称:*ST 美利     公告编号:2013-003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为了进一步扩大公司子公司宁夏兴中矿业有限公司未来的经

营规模,充分保障公司的煤炭供应,确保公司健康发展,同时利用地

理位臵上的便利条件,降低公司煤炭采购成本,进一步提高公司经营

效益,保证广大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子公司宁夏兴中矿业有限公司

与中卫市兴中实业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4 日签署《关于转让常兴

煤矿勘探过程中相关合同项下全部权利及义务的协议》,拟以 758.10

万元收购兴中实业在常兴煤矿勘探过程中相关合同项下全部权利及

义务,为将来进一步申请取得相关采矿权证奠定基础。公司初步计划

将在未来依法申请取得常兴煤矿的采矿权证。


    2、本次交易事项交易双方已履行了各自的内部决策程序,尚需

履行《宁夏中卫市常兴煤矿扩大勘探报告》的评审备案工作。截止目

前,兴中实业已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地质调查院支付了《宁夏中卫

市常兴煤矿煤炭勘探施工合同》约定的勘探施工总费用 758.10 万元

中的 374 万元,尚需支付 384.1 万元。待兴中实业支付完毕全部勘探

施工费用后,兴中矿业将在兴中实业协助兴中矿业取得确认兴中矿业

                              1
为常兴煤矿的勘探成果享有人的相关证明文件后三个月内向其支付

758.10 万元的转让价款。


    3、如果《宁夏中卫市常兴煤矿煤炭勘探施工合同》无法正常履

行或者相关费用未能足额及时缴纳,将致使本次交易的正常履行存在

一定的风险。另外,本次交易完毕后如公司进一步申办采矿权证,尚

需履行相关行政审批程序并缴纳采矿权出让价款及办证成本、中介费

用、相关税费等相关费用。公司能否成功申办该采矿权证及其涉及的

出让价款和相关费用的金额预计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4、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地质调查院已经

完成了《宁夏中卫市常兴煤矿扩大勘探报告》的编制工作,勘探报告

的评审备案工作仍在进行中。




    一、交易概述


    1、基本情况


    交易各方当事人:本次资产收购的收购方为本公司的子公司宁夏

兴中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中矿业),出让方为中卫市兴中实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中实业)。


    交易标的:兴中实业在中卫市常兴煤矿勘探过程中相关合同项下

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2
    交易事项:兴中实业将其在中卫市常兴煤矿勘探过程中相关合同

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兴中矿业,转让价格为 758.10 万元。


    交易价格: 758.10 万元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否。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


    协议签署日期:2013 年 1 月 4 日。


    本次资产收购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 称:中卫市兴中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金国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壹亿元

    住 所:中卫市沙坡头区政通路005号570室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营业执照注册号:640500000002210

    经营范围:其他纸制品、木制品加工、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


                               3
电、其他化工产品(化学危险品除外)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仓储服

务,计算机系统服务

    2、交易对方的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截止2012年6月30日,兴中实业总资产1,844,304,563.73元,净

资产1,210,854,862.02元,净利润-10,018,594.62万元。

    3、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兴中实业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4、交易对方股东

    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资产概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兴中实业在中卫市常兴煤矿勘探过程中相关合

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根据本公司的子公司宁夏兴中矿业有限公

司与兴中实业签署的《关于转让常兴煤矿勘探过程中相关合同项下全

部权利及义务的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兴中实业在常兴煤矿勘探过程

中签署的相关合同为 2012 年 9 月兴中实业与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地

质调查院签署的《宁夏中卫市常兴煤矿煤炭勘探施工合同》。该合同

主要内容为:


    (1)勘探预期提交的成果资料包括:地质勘探报告、各类地质

图件、地质综合成果附表。



                              4
    (2)勘探的工程合同价款为 758.1 万元,兴中实业应自《宁夏

中卫市常兴煤矿煤炭勘探施工合同》生效后钻进进场前一周内向宁夏

回族自治区矿产地质调查院支付合同价款的 50%,作为工程预付款,

每月 15 日办理月工程进度结算单,野外工作验收后支付到工程总价

款的 80%,最终勘探报告提交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并通过后,兴

中实业在十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地质调查院支付剩余的工程

价款。


    (3)兴中实业在《宁夏中卫市常兴煤矿煤炭勘探施工合同》项

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如下:A.有权对项目的工作量、工作进度、工

程质量进行监督;B.由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地质调查院的原因报废

孔有权拒付该孔的工程款;C.负责临时用地征用、地方协调、青赔、

附着物赔偿、道路畅通等问题的解决,并保证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地

质调查院正常施工并能按时撤离施工场地;D.及时支付工程价款,如

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工期相应顺延或停工。


    (4)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地质调查院在《宁夏中卫市常兴煤矿

煤炭勘探施工合同》项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如下:A.必须按经过审

定后的《宁夏中卫市常兴煤矿煤炭勘探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保证施

工质量和工期,对勘探成果负责;B.按月向兴中实业通报工程进度情

况及存在的问题,并于当月 15 日前向兴中实业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

月报和下月工程计划、月度工程结算单;C.在施工期间,如不可抗力、

天气极端恶劣或外部干扰的原因影响时,可提出顺延工期要求;D.


                              5
应自觉接受兴中实业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和验收;E.对勘探生产

期间的安全生产负全责,兴中实业不承担任何安全责任。


    (5)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地质调查院应在 2012 年 12 月 5 日前

向兴中实业提交《宁夏中卫市常兴煤矿煤炭勘探报告》评审后的报告。

兴中实业应在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地质调查院提交的地质勘探

报告即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地

质调查院应积极配合兴中实业完成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组织的报告评审。因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地质调查院的原因造成

地质报告评审未通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地质

调查院承担。因兴中实业原因造成地质勘探报告不能按时提交和评审

未通过,由兴中实业承担。地质勘探报告评审、勘探报告备案费由宁

夏回族自治区矿产地质调查院承担。


    (6)本次勘探取得的地质成果归兴中实业享有,未经兴中实业

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地质调查院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任何资料。


    2、《关于转让常兴煤矿勘探过程中相关合同项下全部权利及义务

的协议》涉及常兴煤矿概况的说明


    中卫市常兴煤矿位于宁夏中卫常乐镇小洞山煤矿勘查区内,原开

采规模为 15 万吨/年,为了合理地利用小洞山煤矿勘查区的煤炭资

源,兴中实业决定并申请扩大勘查范围,将开采规模扩建为 45 万吨/

年。常兴煤矿煤炭勘查区范围为 2.6383 km2。


                              6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地质调查院编制的《宁夏中卫市常兴煤

矿扩大勘探报告》,截至 2012 年 10 月 31 日,常兴煤矿的保有资源量

为 3148.58 万吨。其中:探明的内蕴经济资源量为 700.79 万吨;控

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为 318.24 万吨;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为

2129.55 万吨。


    2012 年 8 月,兴中实业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地质调查院编

制了《宁夏中卫市常兴煤矿勘探设计书》。2012 年 10 月 24 日,宁夏

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前述设计书进行了审查并出具《关于中卫市

常兴煤矿勘探设计书的批复》(宁国土资发[2012]454 号)。兴中实业

与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地质调查院签署了《宁夏中卫市常兴煤矿煤炭

勘探施工合同》。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地质调

查院已经完成了《宁夏中卫市常兴煤矿扩大勘探报告》的编制工作,

勘探报告的评审备案工作仍在进行中。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交易协议主要约定以下内容:


    1、兴中实业将其在中卫市常兴煤矿勘探过程中相关合同项下的

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兴中矿业,转让价格为 758.10 万元。兴中矿

业同意受让兴中实业在中卫市常兴煤矿勘探过程中相关合同项下的

全部权利和义务。



                               7
    2、兴中实业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为常兴煤矿的地质

勘探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地质勘探报告、各类地质图件、地质综合成

果附表、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地质调查院支付相关费用。


    3、协议签署时间:2013 年 1 月 4 日


    4、协议生效条件:该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


    5、协议生效时间:2013 年 1 月 4 日


    6、待兴中实业支付完毕全部勘探施工费用 758.10 万元后,同时

在兴中实业协助兴中矿业在取得确认兴中矿业为常兴煤矿的勘探成

果 享 有 人的 相关证 明 文 件后 三个月 内 兴 中矿 业向兴 中 实 业支 付

758.10 万元的转让价款。


    7、交易定价依据:以兴中实业与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地质调查

院签署的《宁夏中卫市常兴煤矿煤炭勘探施工合同》约定并支付的勘

探的工程合同价款 758.1 万元为依据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五、本次资产收购的其他说明

    1、本次资产收购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