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 年 11 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
新规定及有关工商管理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
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整体修订内容: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相应修订为“股东会”,“做出”相应修订为“作出 ”,“或”相应修订为“或者”。
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此外,《公司章程》中 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符号调整等也不再逐条列示。
全文 全文
股东大会 股东会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engdu huasun technology group Inc.,
LTD.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母公司成立集团
英文名称:Chengdu huasun technology group Inc., LTD. ,集团名称:成都华神科技集团
集团主要成员:成都中医大华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海
南华神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华神生物技术有限
责任公司等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新增 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债务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执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裁及其他
行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执行总
书。 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 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增加资本: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票;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式。 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 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
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