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整体修订内容: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相应修订为“股东会”,“做出”相应修订为“ 作出”,“或”相应修订为“或者”。
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此外,《公司章 程》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符号调整等也不再逐条列示。
全文 全文
股东大会 股东会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章程。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新增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裁及其
执行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 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执
会秘书。 行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 正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方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票;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债券; 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
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
或者注销。 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