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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发控制:《公司章程》修订后

公告日期:2022-08-25

航发控制:《公司章程》修订后 PDF查看PDF原文

          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2 年 8 月 24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坚持
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 1997 年 6 月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体改生[1997]54 号文批准,以
社会募集方式设立。

  公司在江苏省无锡市行政审批局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8380588X1。

    第三条 公司于 1997 年 6 月 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批准,首次向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500 万股,于 1997 年 6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航发控制

  英文全称:AECC AERO-ENGINE CONTRO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刘闾路 33 号

          邮政编码:21416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15,184,001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及下属各级子企业接受国家技改项目投资和国拨资金投资,形成
国有资产后应转增为国有资本公积或国有股权,由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单位单独享有。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高
级专务、专务、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
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航空为本,科技创新,在动力控制及相关领域内
以知识与技术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与服务,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为社会经济繁荣做出贡献。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航空航天船舶动力控制系统、行走机
械动力控制系统、工业自动控制及新能源控制系统及其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修理、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采取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公司设立时股份总数为每股面值人
民币壹元的普通股 28,500 万股,成立时发起人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持有20,000 万股,其它内资股股东持有 8,500 万股(包括公司职工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15,184,001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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