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 金鸿 公告编号:2024-008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鸿控股”)近期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材料,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里群
身份证号码:11010819******8935
2)被告一:瑞弗莱克油气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山西省吕梁市石楼县东征街一中公寓 15 楼 1501
法定代表人:熊国生
被告一: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 10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威
被告二:陈义和
身份证号码:15020419******0915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39,114,163 元(含借款协议约定的 37,359,400 元和原告后续支付的 1,754,763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其中支付 2018 年 7 月 1 日到
2019 年 3 月 31 日欠付利息为 1,362,346 元;2019 年 4 月 1 日以后的利息计算方式:
以 37,359,400 元为基数,按照月息 1%的标准,从 2019 年 4 月 1 日计算到实际还款
之日止:以 1,754,763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年利率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利息;
(3)请求判令被告三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
二、诉讼背景及事由
自 2017 年 5 月 1 日开始,里群为瑞弗莱克油气有限责任公司多次垫付项目款,
2018 年 6 月 26 日,瑞弗莱克公司就项目召开临时股东扩大会议,各方签署了《关于石
楼南区块经营发展会议纪要》(以下称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第三条明确约定:“里群作为瑞弗莱克公司的代理人和瑞弗莱克的资金
出借人,于 2017 年 5 月 1 日至 2018 年 5 月 31 日共垫付资金 37,359,400 元,对此
陈义和同意以个人名义提供担保”。会议还形成了里群借款金额确认书及陈义和担保
确认文书,即 2018 年 6 月 28 日各方签字确认的《借款协议》。
截止到协议签订之日,各方确认的借款总金额为人民币:37,359,400 元。在签署《借款协议》后,里群又支付给瑞弗莱克公司金额 1,112,824 元支付给延安国探能源服务公司人民币 641,939.95 元,上述金额合计人民币 1,754,763 元,也应当作为借款,由被告承担还款义务。
被告之一金鸿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偿还剩余借款。
经公司核查,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会、管理层对签署上述借款协议和《承诺书》毫不知情。上述事项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未发现与上述事项有关的用印审批流程及用印记录,亦未发现留存的相关法律文件。
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上述借款协议及承诺书中涉及时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陈义和先生的签字及公司公章用印,经公司向陈义和先生核实,其表示因上述事项发生时间较长就上述事项没有任何印象。
鉴于此,公司将向有关部门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司法鉴定等方式进一步核实该事项。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诉讼暂定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开庭。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五、本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诉讼事项暂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鉴于案件尚处于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