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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发展: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4-04-30

万方发展: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3 年 3 月


                        目    录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6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9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0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1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3

  第五章 董事会 ......17

  第一节 董事 ......17

  第二节 董事会 ......1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2

  第七章 监事会 ......24

  第一节 监事 ......24

  第二节 监事会 ......2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2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26

  第二节 内部审计 ......2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29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0

  第一节 通知 ......30

  第二节 公告 ......3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3

  第十二章 附则 ......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 1993 年经辽宁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国辽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改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辽体改发[1993]27 号)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由中国
辽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改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3 年 5 月 20 日,经辽宁省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242666665H。1996 年 8月,经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1996]133 号文《关于同意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分立的批复》批准,以 1996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实行派生分立,分立出中国辽宁国际
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分立后存续公司即本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10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发字(1996)301 号文批准,于 1996 年 11 月 12 日至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 万股,于 1996 年 11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Vanfund Urban Investment&Development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 30 号    邮政编码:1347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11,386,551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本着“服务、和谐、实干、创新”的企业精神和“以品质创品牌”的发展理念,多业并举,全面发展,向规范化、规模化、集团化方向发展,为全体股东谋取最大利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城市道路以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及投资;给排水及管网建设及投资;城市燃气及管网建设及投资;城市服务项目(学校、医院等)的建设及投资;城市旧城改造;城市开发建设和基础设施其他项目的建设及投资,项目投资和项目管理;医疗技术开发;数据处理和储存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网络的研制、开发、设计、安装;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及销售、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该支付相同的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辽宁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出资方式为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
1993 年 5 月 20 日。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11,386,551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11,386,551A
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续。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由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办理有关当事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手续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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