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详见下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程。 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公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员具有法律约束力。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 级管理人员。
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
股份,每股应该支付相同的价额。 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 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11,386,551 股。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11,386,551A 股, 311,386,551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无其他种类股份。 311,386,551A 股,无其他类别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供任何资助。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式。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行。
修订前 修订后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