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2025年修订)
(2025年4月27日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及《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变动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
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 之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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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
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
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
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章程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
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
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股份变动的申报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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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
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
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 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四章 股份锁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
以锁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
售。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
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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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
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
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持股变动的,参
照相关法规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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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修改时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