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拟与攀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2022-2024年度)〉和〈销售框架协议(2022-2024年度)〉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攀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2022-2024年度)》和《销售框架协议(2022-2024年度)》,并约定2022-2024年度关联交易额上限,是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符合公司经营实际,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运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此,我们同意公司将此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拟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022-2024年度)〉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022-2024年度)》,并约定2022-2024年度关联交易额上限,
是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符合公司经营实际,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运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此,我们同意公司将此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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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强 严 洪 米 拓
2021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