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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15 深市 奥园美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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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美谷: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签署《调解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2

*ST美谷: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签署《调解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ST美谷            公告编号:2024-025
            奥 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重大诉讼进展暨签署《调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担保方);

    3、涉案金额:228,476,938.17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诉讼案件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裁定文书,中行襄阳分行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情况尚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因《调解协议》生效尚需襄阳国益、田汉、李莉等其他担保方履行必要程序和签署,同时前述各方需按法院通知的时间前往法院调解及配合签收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最终能否调解结案尚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7、本次调解事项以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1 月,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美谷”、“公
司”)控股子公司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环绿纤”)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襄阳分行”)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同时中行襄阳分行分别与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汉置业”)、金环绿纤签订《抵押合同》,京汉置业、金环绿纤为前述《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协议提供抵押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湖北金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环新材料”)、田汉、李莉分别与中行襄阳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为中行襄阳分行与金环绿纤之间签署的《固
定资产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发生的债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襄阳国益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襄阳国益”,其持有金环绿纤 18.38%股份)与中行襄阳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在主债权之本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等在 1 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经金环绿纤、中行襄阳分行以及公司、襄阳国益等担保方协商、履行相应的
程序后,各方于 2023 年 3 月签署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之补充合同,对 2022
年 9 月及后续还款计划进行了重新调整(未改变最后一期的还款时间),并约定与《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上述补充合同签署前,中行襄阳分行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中行襄阳分行与被告金环绿纤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立即到期,判令被告金环绿纤偿还原告本金 225,395,211.17 元,利息及复利、罚息;判令各担保方履行担责责任以及判令用于抵押的设备、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原告请求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财产保全费、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用等由被告共同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3 年 7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新增重
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中行襄阳分行与金环绿纤等七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案号(2023)鄂 06 民初 11 号)已由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与中行襄阳分行协商,现公司拟签署《调解协议》,后由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此调解本案并出具《民事调解书》。

    三、《调解协议》主要内容

    1、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被告 1 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
司等七被告于 2020 年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及后续《抵押合同补充协议》真实有效。

    各方确认,截至 2024 年 3 月 13 日,被告 1 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尚欠
原告本金 204,500,000.00 元及未结清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欠息 15,882,478.71元,原被告各方一致同意就上述本息及后续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复利设定以下还款计划:


    被告 1 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在 2024 年 3 月底之前偿还 1,640 万元本
金。

    因被告 2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拟于 2024 年进行上市公司股
权重组,如果重组成功、产生了新的控股股东(以过户登记日为准),则被告 1
应于 2024 年 9 月 21 日前偿还 50 万元本金、应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前偿还
7,580 万元本金(如新的控股股东在 2024 年内过户登记时间晚于前述约定还款时间,则应自新的控股股东过户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对应的款项)、于
2025 年 3 月 7 日前结清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如果 2024 年未产生新的控股股
东,则应于 2025 年 3 月 7 日前偿还全部本金和欠息(偿还利息金额均以原告系
统计息数据为准)。

    2、若被告 1 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本金利息偿还未按本协
议及时足额履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有权要求提前收回所有借款本金、利息等(含未到期部分本金、利息等,利息、罚息、复利等以原告系统计息数据为准)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后期被告 1 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的政府补贴资金和产业基金等支持资金、战略投资者的股权投资款、被告的应收账款等资金到位,原告有权要求提前偿还贷款;原告的贷款偿还优先于被告 1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股东借款的偿还。

    3、被告 2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变更)、被告 3 湖北金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 6 田汉、被告 7 李莉为
被告 1 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在第一项、第二项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范围内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受上述债务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影响。

    4、被告 4 襄阳国益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 1 湖北金环绿色纤维
有限公司在第一项、第二项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总金额壹亿元债务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受上述债务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影响。

    5、原告对被告 1 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用
于抵押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被告第一项、第二项的所有债务范围内(含未到期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6、原告对被告 1 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名下 261 套机器(含 181 项专
用设备)、1045 套进口设备已抵押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第一项、第二项的所有债务范围内(含未到期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7、原告对被告 5 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抵押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
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被告第一项、第二项的所有债务范围内(含未到期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8、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用、公告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用、公告费金额以本协议生效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确认的金额为准)由被告 1 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承担,于《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付清,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各方同意并确认《民事调解书》须与本协议约定全部内容一致,如在本协议签署递交法院后,且法院主持的调解方案或制作的《民事调解书》与本协议一致的前提下(法院基于制作《民事调解书》的需要,在不违反或加重七被告在本协议项下责任的情况,对表述所做调整应认定为一致),各方均需按法院通知的时间前往法院调解及配合签收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10、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经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壹式拾份,原告持贰份,其余各方各执壹份,另外壹份交至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用于制作《民事调解书》,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为《调解协议》的主要条款,最终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为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签署《调解协议》有利于逐步化解公司重大诉讼风险以及其导致的其他潜在风险;《调解协议》对还款计划进行了调整,有利于减轻子公司资金压力和财务压力,有效减少诉讼事项对子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符合公司和子公司整体利益。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诉讼案件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本年度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说明


    1、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起的 11 个诉讼案件,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科星”)所持公司的全部股份被司法冻结、持股 5%以上股东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公司的全部股份均被司法冻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在法院审理阶段,未进入司法执行阶段;奥园科星质押违约,质权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并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获得立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奥园科星未收到法院
具体的执行文书。未来若到后续执行阶段,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有存在被司法拍卖、变卖的风险,同时前述司法处置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结果是否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具有不确定性。

    《调解协议》中的“重组”即指上述控股股东奥园科星可能被司法强制执行事宜。

    2、《调解协议》未对相关债务展期、未新增担保或扩大担保范围,无涉关联交易,不存在视为新的担保或增加担保责任的情形,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风险提示

    1、因《调解协议》生效尚需襄阳国益、田汉、李莉等其他担保方履行必要程序和签署,同时前述各方需按法院通知的时间前往法院调解及配合签收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最终能否调解结案尚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裁定文书,中行襄阳分行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情况尚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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