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QQ:86259698

000615 深市 *ST美谷


首页 公告 *ST美谷: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ST美谷: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6-02-03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ST美谷              公告编号:2026-022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追加为被告;

  3、涉案金额:约 4,427.78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期末业绩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奥园美谷”)于近日收到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书,具体诉讼情况如下:

  1、案由

  合同纠纷

  受理法院: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5)鄂 0602 民初 2064 号
  2、案件原告和被告

  原告:襄阳市汉江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襄阳汉江产业投资”“原告”)

  被告一: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汉控股”)

  被告二:田汉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京汉控股回购原告持有的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环绿色纤维”)4.5946%股权,并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判令被告京汉控股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包含投资本金 34,000,000

元、投资收益(以 34,000,000 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12 月 23 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止按年利率 6%计算;以 34,000,000 元为基数,从 2020 年 4 月 1 日起至
全部股权回购款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5%计算。扣减减免收益 510,000 元,暂计
至 2025 年 4 月 25 日投资收益为 8,670,000 元。合计股权回购款暂计至 2025 年 4
月 25 日为 42,670,000 元);

  (3)判令被告京汉控股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 2024 年 12 月 22 日应支付的
股权回购款 42,092,465.75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 2024 年 12 月 23
日起计算至全部股权回购款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5 年4月 25日为1,565,839.73元);

  (4)判令被告京汉控股赔偿原告律师费 42,000 元;

  (5)判令被告田汉对被告京汉控股上述第 2、3、4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

  4、案件背景情况

  (1)原告向被告京汉控股和田汉提起诉讼的相关情况

  根据原告起诉状,本次诉讼案件背景为:

  2019 年 12 月 23 日,原告襄阳汉江产业投资与金环绿色纤维签订《关于湖
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的投资协议》,约定金环绿色纤维增加注册资本 20,000万元,其中原告认缴注册资本 3,400 万元,认缴后占金环绿色纤维注册资本 4.6%,享有金环绿色纤维 4.6%(工商登记为 4.5946%)股东权利。同日,襄阳汉江产业投资与被告京汉控股、田汉签订《股权远期收购协议》,其中 3. 1、3.2 条约定在原告向金环绿色纤维投资款支付之日起满三年之日,原告股权尚未退出的,京汉控股应认购原告持有的金环绿色纤维全部股权,收购完成截止时间为原告支付投资款之日起满五年之日。田汉对京汉控股的收购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3条约定了收购对价。同日,原告与田汉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田汉为上述《股权远期收购协议》项下京汉控股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合同签订后当日,原告向金环绿色纤维支付 3,400 万元投资款。原告持有金环绿色纤维 4.5946%股权。

  2021 年 1 月,受疫情影响,京汉控股向原告协商投资回购事宜进行调整,
原告同意减免金环绿色纤维 2020 年第一季度的投资收益 51 万元,同时调整《股
权远期收购协议》3.3 条约定,调整后的 3.3 条为:京汉控股向原告收购股权的
价格为原告本次投资本金加计以单利年化利率(从支付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按照单利年化利率 6%计算;从 2020 年 4 月 1 日起至京汉控股完成收购
原告本次投资获得的股权之日期间按照单利年化利率 5%计算)的金额,再扣除目标公司已支付给原告本次投资的税后股利或分红。未调整内容仍按原协议执行。
  根据原告起诉状,原告提起本次诉讼的原因:

  2024 年 12 月 22 日股权回购期限届满。但京汉控股和田汉均未履行回购义
务。故,原告向京汉控股、田汉提起本次诉讼。

  (2)京汉控股、田汉申请追加奥园美谷为本案被告的相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3 日,京汉控股和田汉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出具《追加
被告申请书》,请求追加奥园美谷为(2025)鄂 0602 民初 2064 号案的被告,理由如下:

  由于京汉控股、田汉与奥园美谷签订了《债务解决框架性协议》,其中第二
条约定:“丙方(即奥园美谷)同意在 2022 年 3 月 31 日前指定主体承接回购湖北
汉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金环绿色纤维股权的义务,并免除丁方(即京汉控股)、戊方(即田汉及其配偶)在《股权远期收购协议》项下回购湖北汉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金环绿色纤维的回购义务”。

  因此,京汉控股、田汉认为,奥园美谷向田汉、京汉控股承诺承担回购金环绿色纤维股权之义务,已构成债务加入,如襄阳汉江产业投资未在合理期限内拒绝,奥园美谷应就本案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故,京汉控股、田汉向法院申请追加奥园美谷为本案被告。

  上述具体内容以《民事起诉状》和《追加被告申请书》的原文内容为准。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及已披露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
关规定和届时的实际案件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对公司本期期末业绩的影响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是否当然为被告尚具有不确定性,同时案件审理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有关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前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