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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15 深市 奥园美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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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美谷: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08

*ST美谷: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ST美谷            公告编号:2024-015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28,224.37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诉讼案件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 2023 年度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支付转让价款 163,677,923.79 元、溢价款为 19,847,609.60元,并支付违约金 92,947,051.29 元及复利为 5,771,119.59 元。

  2、判令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支付本案产生的律师代理费 45 万元。

  3、判令被告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奥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对第 1 项、第 2 项诉讼请求项下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被告重庆市天池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原天池村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前述抵押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依法优先用于清偿第 1 项诉讼请求项下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原告中国信达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债务。

  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具体内容详见 2023 年 5 月 24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信达资管起诉状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管”)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出具了《确认函》,同意只追索公司对剩余 7 项债权项下的
本金人民币 81,923.17 万元范围内的担保责任,豁免公司对剩余 7 项债权处本金以外的其他相关债权权益的担保责任,并承诺在 2024 年度不会就此申请执行公
司的资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信达资管<确认函>的公告》。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前述《确认函》,亦以此答辩。

  公司于近日收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川 0107 民初 7293 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转让价款本金 163,677,923.79 元、
截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的溢价款 19,847,609.6 元、违约金 92,947,051.29 元,
合计 276,472,584.68 元。

  2、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
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2023 年 1 月 31 日之后的溢价款(以
转让价款本金 163,677,923.79 元为基数,从 2023 年 2 月 1 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
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 9.7%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溢价款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3、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
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2023 年 1 月 31 日之后的违约金(以
转让价款本金 163,677,923.79 元为基数,从 2023 年 2 月 1 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
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 14.3%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4、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
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律师代理费 200,000 元。

  5、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主文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6、被告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转让价款本金 163,677,923.79 元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7、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有权对被告重庆市天池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原天池村的国有土地使
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212 房地证 2015 字第 02572 号、212 房地证 2015 字
第 02573 号、212 房地证 2015 字第 14241 号、212 房地证 2015 字第 14250 号、
212 房地证 2015 字第 14246 号、212 房地证 2015 字第 00875 号、212 房地证 2015
字第 00874 号、212 房地证 2015 字第 00873 号、212 房地证 2015 字第 00871 号、
212 房地证 2015 字第 00870 号、212 房地证 2015 字第 00869 号、212 房地证 2015
字第 02482 号、212 房地证 2015 字第 01909 号、212 房地证 2015 字第 01913 号、
212 房地证 2015 字第 01915 号、212 房地证 2015 字第 01919 号、212 房地证 2015
字第 01920 号、212 房地证 2015 字第 01923 号、212 房地证 2015 字第 01926 号、
212 房地证 2015 字第 02451 号、212 房地证 2015 字第 02453 号)以折价、拍卖、
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主文第一、二、三、四项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8、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455,269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460,269 元,由原告中
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 31,102 元,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天池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29,167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民事判决书》对应的是信达资管收购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的诉讼案件,为信达资管《确认函》中承诺只追索公司在本金范围内的担保责任的 7 个案件之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责任豁免事项对公司 2023 年损益和期末净资产的具体影响金额以及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理审慎”的相关事项问询,公司及年
审会计师事务所已进行了回复,具体详见 2024 年 2 月 7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和《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关于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诉讼案件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 2023 年度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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