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民族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内蒙古民族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6月15日(星期一)下午 五时在本公司云中大酒店四楼会议室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7人。会议由云文广董事长主持。公司股证事务 代表列席了会议。经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1998年度配股预案的议案》。本公司1997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1998年度配股预案》中,本公司国有股股东 呼和浩特市国有资产经营中心拟用于认购公司配股的实物资产呼和浩特昭君大酒店为中港合作企业,合作期未满。由于合作双方的股权未达成 一致意见,致使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无法进行下去,造成公司1998年度配股工作已不能按原定计划进行。为使公司配股计划正常进行,尽快启动 配股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公司董事会现提出对1998年度配股预案进行调 整。
1.配股比例:本次配股仍以公司1997年度12月31日总股本128,469,982股为基数,按10∶3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
2.配股价格:配股浮动范围仍暂定为3.50-4.50元;
3.拟募集资金投向:开设莫斯科商场项目;蒙古国金矿项目;计算机 管理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扩建民族商场家电城项目;扩建民族商场精品服装城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由于呼和浩特昭君大酒店无法通过此次配股纳入本公司,同时本次 配股在时间进度上也需要相应调整,故本次配股预案中拟募集资金投向 未列原定“昭君大酒店装修改造项目”和“归还嬉水乐园基建贷款”项目。
4.国有股股东呼和浩特市国有资产经营中心承诺用现金认购部分应配股份,其余放弃;部分法人股股东承诺用现金认购所配股份,其余承诺 全部放弃;社会公众股股东和内部职工股股东可自行决定认购或放弃其 全部或部分可配售股份。
5.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配股有关事项;
6.本次配股决议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一年。以上议案尚需经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报内蒙古自治区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 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呼市国资委委托民族集团经营昭君大酒店国有资产的议案》。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199849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公司同意呼市国资委委托民族集团经营昭君大酒店国有资产的提议 。
三、决定于1998年7月18日(星期六)上午九时召开公司1998年临时 股东大会。
特此公告。
内蒙古民族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998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