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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资源: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盛达资源: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603              证券简称:盛达资源          公告编号:2022-022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董事变更的情况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朱胜利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朱胜利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朱胜利先生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任何职务。朱胜利先生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影响董事会的依法规范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朱胜利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在补选董事长之前,由副董事长赵庆先生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朱胜利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朱胜利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连续多年被评为公司先进工作者。朱胜利先生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科学决策和可持续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公司董事会对朱胜利先生表示衷心感谢!

    公司原独立董事马晓东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马晓东先生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后一直正常履职。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陈四汝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提名陈永生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次补选陈四汝先生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补选陈永生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不会导致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陈永生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本人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张开彦先生和周阳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张开彦先生因工作调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并继续担任公司董事、副总裁,分管法务及产业并购业务;周阳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周阳女士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任何职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张开彦先生、周阳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开彦先生、周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张开彦先生与周阳女士在公司任职期间,连续两年被评为公司先进工作者。公司董事会对张开彦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周阳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王薇女士担任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简历附后),聘任邓启恩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简历附后),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王薇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担任董事会秘书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王薇女士的通讯方式如下:

    办公电话:010-56933771

    传真:010-56933779

    电子邮箱:wangwei@sdjt.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 158 号盛达大厦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董事长朱胜利先生辞职原因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对补选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 2022年 4 月 29 日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简历

    陈四汝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首席顾问;中衡一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伙人。现任甘肃盛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陈四汝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在公司控股股东甘肃盛达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副总裁外,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内,陈四汝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陈永生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2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
法学博士、博士后,具备全国统一律师资格,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政法论坛》等学术杂志发表学术论文一百多篇。曾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等多项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兼任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行为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前海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委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深圳市检察院等社会职务,并兼任清华大学证据法研究中心研究员等学术职务。

    陈永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内,陈永生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王薇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1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法
学硕士,中级经济师,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王薇女士已于 2015年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曾任东易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天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西安奥华电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薇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内,王薇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邓启恩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1 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
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曾任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融资部总经理;深圳新华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CFO 兼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事。

    邓启恩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内,邓启恩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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