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情况对照表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对《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
修订情况如下:
1、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2、公司不再设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3、单项条款若不涉及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
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未在表格中对照列示,其余修订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东、职工和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有同等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于 1994 年 6 月,由广东威 第十九条 1994 年 6 月,由广东威达医疗器
达医疗器械集团公司、揭西县财通发展公司、 械集团公司、揭西县财通发展公司、中国新技术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三家共同发起,采取 创业投资公司共同发起,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
定向募集方式设立本公司。 本公司。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500 万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689,969,346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689,969,346 689,969,346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股。 689,969,346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人提供任何资助。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
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为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