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DELONG COMPOSITE ENERGY GROUP CO., LTD
《章程》修正案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规定。由审
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股东大会 股东会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总裁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新增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公司、股东、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 员是指公司的总裁、董事会秘书、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裁、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民币标明面值。 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民币普通股 358,631,009 股。 358,631,009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 358,631,009 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五)复制、查阅公司章程、股东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计报告;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收购其股份;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