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 苏威孚 B 公告编号:2022-018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八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剩余的 56,277 股股份进行注销,公司股本从
1,008,659,570 股减少到 1,008,603,293 股,公司注册资本相应减少。
变更前:注册资本 100865.957 万元人民币
变更后:注册资本 100860.3293 万元人民币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1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
称《党章》)、《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
2 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江苏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苏 公司经江苏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苏
体改生[1992]130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 体改生[1992]130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
设立;在江苏省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设立;在江苏省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 登记,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
号:25045696-7)。 号:25045696-7)。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1996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1996
年12月31日依法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12月31日依法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新登记注册,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重新登记注册,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执照号:3200001103404(1/2)],2007年 [执照号:3200001103404(1/2)],2007年
1月8日根据《江苏省公司登记管辖规定》第 1月8日根据《江苏省公司登记管辖规定》第
七条的规定,公司的登记主管机关由江苏省 七条的规定,公司的登记主管机关由江苏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为:江苏省无锡工商行 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为:江苏省无锡工商行
政管理局,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 政管理局,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
号:320200000014926]。2016 年 4 月29 日 号:320200000014926]。公司在无锡市市场
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91320200250456967N 的营业执照。 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00250456967N。
3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8,659,570元。 1,008,603,293元。
第七条 公司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
4 司(A股并购)。 公司。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5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起诉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6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7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8 新增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9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托管。 存管。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1,008,659,57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1,008,603,293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10 股总数为 836,279,570 股,其中,发起人无 股总数为 836,223,293 股,其中,发起人无
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204,059,398 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204,059,398
股; 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172,380,000 股。 股; 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172,380,000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1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12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议。 决议。
13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