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67 证券简称:海德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5 号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和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第十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及其他相关制度亦作出相应修订。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仍将继续严格遵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履职。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正后条款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
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公
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 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
新的法定代表人。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1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司承受。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意相对人。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
2 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3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其他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其他由董事会明确
由董事会明确聘任为公司高级管 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理人员的人员。
4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民币标明面值。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954,592,155 股,均
5 1,954,592,155 股,均为人民币 为人民币普通股。
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6 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公司收购其股份; 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7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事会会议决议。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注销。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8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收本公司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9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外。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10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的证券。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外。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院提起诉讼。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