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1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本章程。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简称“公司”)。
公司经贵州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贵州凯涤股份 公司经贵州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贵州凯涤股份有限公司的
2 有限公司的批复”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贵州凯涤股份有限公 批复”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贵州凯涤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异
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异地上市的批复”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贵 地上市的批复”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为有利于公司的健康 得营业执照。
发展,公司进行了资产重组,并将注册地址迁移至深圳市,在深圳市 为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公司进行了资产重组,并将注册地址迁移至深圳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市,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4403011059727。 4403011059727。
2013 年 12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12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证
以证监许可[2013]1578 号文批准,公司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神州 监许可[2013]1578 号文批准,公司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
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26198124D。
3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4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由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5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6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7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8 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总裁)、副经理(副
总裁)、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研究、开发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研究、开发金融自助设备及相关
金融自助设备及相关应用软件,销售本公司所研发产品并提供售后服 应用软件,销售神州信息所研发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提供信息技术及相关技术
务;提供信息技术及相关技术的咨询、开发、技术服务;软件开发、
9 信息系统的集成并提供售后服务;从事信息系统集成配套计算机硬件 的咨询、开发、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的集成并提供售后服务;从事信
及零件、网络设备、多媒体产品、电子信息产品及通讯产品、办公自 息系统集成配套计算机硬件及零件、网络设备、多媒体产品、电子信息产品及通
动化设备、仪器仪表、电器及印刷照排设备的批发、进出口及相关业 讯产品、办公自动化设备、仪器仪表、电器及印刷照排设备的批发、进出口及相
务。 关业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10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11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2 分公司集中存管。
集中存管。
13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975,774,437 股,其中,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975,774,437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为 975,774,437 股。 普通股 975,774,437 股,无其他类别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14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