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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信息: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2-04-29

神州信息: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经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明确办理程序,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股份登记申报、锁定及解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记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若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董监高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股份买卖及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至少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当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前述人员应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同步披露前述人员的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前述人员应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当日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在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中增持相关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在本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但未达到 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二)在本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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