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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集团: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暨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5-077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暨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独立非执行董事选举完成的情况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
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王智瑶女士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选举王智瑶女士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次独立非执行董事选举完成后,公司独立董事占第十一届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职工代表董事选举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12 月 10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一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同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民主选举冉永梅女士(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并与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其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
日止。

  冉永梅女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的任职资格。冉永梅女士担任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十
一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情况

  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调整,为保证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正常有序开展工作,公司于同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部分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对第十一届董事会部分专门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第十一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名称                              组成

审计委员会                白华先生(主席)、罗会远先生、崔丽婕女士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崔丽婕女士(主席)、白华先生、唐阳刚先生

提名委员会                罗会远先生(主席)、崔丽婕女士、陶德胜先生

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    朱保国先生(主席)、唐阳刚先生、白华先生、崔丽婕女士、
                          王智瑶女士

战略委员会                朱保国先生(主席)、唐阳刚先生、陶德胜先生

  上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及主席任期至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1 日

附件:职工代表董事冉永梅女士简历

  冉永梅女士,42 岁。2006 年获得重庆医科大学药学学士学位。冉永梅女士曾任职于深圳赛诺菲巴斯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健康元集团深圳市海滨制药有限公司。2022 年 1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本公司总裁助理,并兼任珠海市丽珠单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冉永梅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冉永梅女士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曾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