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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润资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修订)

公告日期:2022-10-26

中润资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以下亦称“公司”、
“上市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
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
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管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有的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
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管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
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因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
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管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统一申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但未达到 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二)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九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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