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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程控股:通程控股关于修改章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通程控股:通程控股关于修改章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419          证券简称:通程控股        公告编号:2021-013

                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还需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

  根据 2018 年修订的《公司法》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公司章程原第一章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产进行房地产业、旅游业、酒店和实业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及时交互服务);酒店管理;综合零售;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家用电器、电子产品、五金、家具、室内装修材料;废旧家电回收与销售;室内儿童游乐场所经营;家电维修、安装服务及其配件零售;场地租赁服务;下列项目限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互联网零售、餐饮服务、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
配方乳粉)、卷烟、雪茄烟零售;普通货物运输及其辅助代理业务;普通货物仓储及装卸搬运服务;冷链运营及管理;物业管理;医疗器械的零售;会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修改为: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产进行房地产业、旅游业、酒店和实业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及时交互服务);酒店管理;综合零售;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家用电器、电子产品、五金、家具、室内装修材料;废旧家电回收与销售;室内儿童游乐场所经营;家电维修、安装服务及其配件零售;场地租赁服务;下列项目限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互联网零售、餐饮服务、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卷烟、雪茄烟零售;普通货物运输及其辅助代理业务;普通货物仓储及装卸搬运服务;冷链运营及管理;物业管理;医疗器械的零售;会议服务;贵金属制品、珠宝首饰回收、贵金属冶炼、佣金代理。(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二、公司章程原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修改为: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章程原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修改为: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原第三章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修改为: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 当 经 三 分 之 二以 上 董 事 出 席 的 董 事 会 会
议 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或者注销。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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