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Special Economic Zone Real Estate & Properties (Group) Co.,Ltd
证券代码:000029、200029 证券简称:深深房A、深深房B 公告编号:2026-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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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3 月6 日(星期五)14 点45
分开始。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6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
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3 月6 日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3005 号深房广场48A 会议室。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陈明先生。
7.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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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5 人,代表股份623,885,4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6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 人,代表股份618,535,8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4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2 人,代表股份5,349,6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88%。
2.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外资股股东3人,代表股份88,500股,占公司外资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外资股股东0 人,代表股份0 股,占公司外资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外资股股东3人,代表股份88,500股,占公司外资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738%。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3 人,代表股份5,349,7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 人,代表股份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2 人,代表股份5,349,6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88%。
4.外资股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外资股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88,500 股,占公司外资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738%。其中: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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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现场投票的外资股中小股东0 人,代表股份0 股,占公司外资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外资股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88,500股,占公司外资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738%。
5.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变更董事的议案》。
张满华先生不再在公司担任职务,其未持有公司股份。彭兴庭先生当选为公司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同时,彭兴庭先生填补张满华先生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3,710,0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9%;反对16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8%;弃权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8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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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5,174,3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213%;反对16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73%;弃权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4%。
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8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钟元茂、常杰。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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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2026 年3 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