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全新好 公告编号:2025-010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原章程 拟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 公司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业执照号 19217870-X。 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217870XW。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康 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
路 8 号理想时代大厦 6 楼。 街道福强社区华强北路1078号现代之窗A座
邮政编码:518049 25 层。
邮政编码:518028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
第八条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46,448,044 股,其中人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346,448,044 股,
民币普通股为 346,448,044 股。 其中人民币普通股为 346,448,044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第二十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除外。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定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标的。 的。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内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