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泰医疗: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发布时间:2026-03-25 公告类型:股权激励计划 证券代码:688617

证券简 称:惠 泰医疗                          证券代码:688617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三月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2,200,000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41,030,049股的1.56%。其中首次授予1,780,501股,占拟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93%;预留419,499股,占拟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9.07%。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本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40.00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663人,约占公司全部职工总人数 3118人(截至2025年 12 月31日)的21.26%,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分为两类,其中A类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为71人,B类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为663人(包括A类计划的授予对象71人)。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确定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执行。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声  明......2
特别提示......3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9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及激励对象归属及变更、终止程序 ......24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27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9
第九章  附则 ......32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惠泰医疗、本公司、  指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
                        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
                        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
                        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
                        益条件

归属日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
                        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

  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663人,占公司员工总数3,118人(截止2025年12月31日)的21.26%,其中A类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为71人,B类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为663人(包括A类计划的授予对象71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职工代表董事需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因此,本激励
本报告信息基于证券交易所公开披露数据提取,由于数据抓取及清洗可能有延迟或偏差,爱金股不对内容准确性做任何保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