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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信通讯:鼎信通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09


证券代码:603421        证券简称:鼎信通讯      公告编号:2024-028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和2024年4月28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42024006号)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和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及《鼎信通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4年5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通讯)

  当事人:王建华,鼎信通讯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当事人:曾繁忆,鼎信通讯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当事人:葛军,鼎信通讯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当事人:袁志双,鼎信通讯副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鼎信通讯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鼎信通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鼎信通讯未及时披露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鼎信通讯于2024年2月27日知悉国家电网自2024年2月18日起对公司全部采购品类启动招标采购“熔断机制”,并对公司涉嫌违规事项启动调查,熔断期间暂停公司全部产品、服务中标资格。“熔断机制”对公司中标金额产生重大影响,国家电网中标产品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较高,构成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事件。鼎信通讯应依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但公司直至2024年3月29日晚间才发布临时公告披露上述事项。

  二、鼎信通讯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处分情况

  2017年1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建华与前妻张某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王建华所持有公司的32,951,694股股份(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30.38%,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7.60%)归前妻张某所有,无需办理更名手续,张某委托王建华在15年内行使全部股东权利等条款。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鼎信通讯应及时披露,但公司直至2024年4月3日才进行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公司公告、国家电网通知、协议和裁判文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鼎信通讯上述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考虑工作职责、议事程
序、在信息披露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公司董事长王建华、总经理曾繁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葛军决定暂不披露熔断事件,王建华未及时告知公司《离婚协议书》股份处置情况,上述人员是鼎信通讯未及时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副总经理袁志双具体负责协调国家电网处理熔断机制相关工作,参与决策暂不披露熔断事件,是鼎信通讯未及时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建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三、对曾繁忆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四、对葛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五、对袁志双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青岛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

  (一)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涉及公司的立案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二)公司针对此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9 日